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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HNPR—2018—16012 湘建监督〔2018〕6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后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稽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并负责省管工程项目标后稽查的具体实施。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自身履行招标文件情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及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违规变更、长期脱离岗位不履职等现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总包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分包,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设单位对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招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 (二)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分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暂估价(暂列金额)部分达到招标标准的是否依法实施了招标;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指定分包的情况;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情况;工程款(预付款)的支付情况。 (四)项目部(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履职到岗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或擅自变更的行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情况等。 (五)建设单位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的自查情况,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应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不重复、全覆盖的原则,每月抽取10%的比例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 第八条 标后稽查可采取听取有关汇报,查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标后稽查时应将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填写标后稽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 第九条 标后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报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证材料)。稽查工作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发现的其他情况)、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县市区标后稽查工作的层级指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对各市、州标后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标后稽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视情节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标后稽查工作实施定期汇总上报和通报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1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标后稽查开展情况上报省厅,对于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实施行政处罚、上报不良行为等)予以上报;每个季度应将本地区标后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集中汇总并填写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州标后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开展本地区的标后稽查工作。对于标后稽查工作开展不力、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不到位、稽查的情况和数据上报不及时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标后稽查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稽查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稽查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附件1.标后稽查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2.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统计表.doc

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NPR—2018—16028 湘建监督〔2018〕10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8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践约守信状况和社会贡献情况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按照企业资质划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序列。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信息组成,主要包括工程业绩、纳税情况、安全质量、行业资信和社会贡献等。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征集。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以用于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基础分值设定为50分。相关评价因素中,基本信息20分、优良信息30分,采用加分制计取;不良信息30分,采用扣分制计取。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 有关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针对纳入信用评价内容的相关信息的异议,应当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采集认定信息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查阅和打印。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采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截止之时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鼓励省外入湘企业参与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与我省签署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用于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实际需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施行。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xls

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HNPR—2018—16027 湘建监督〔2018〕11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八条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评审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和信用评价三项内容。在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九条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议,并依照评审得分的高低排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评审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评委票决顺序排序。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五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六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 第十八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或税金没有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计取;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八)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从中确定15名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Ⅱ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可以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从中选择15名投标人: 1.按照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2.按照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0名,其余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信用评价和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可以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NPR—2018—16040 湘建建〔2018〕15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0731—8895040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6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可对部分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统一评价,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如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工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等)、其他(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社会公益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5)税务信息;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勘察设计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9)建筑工人及构配件生产工厂质量负责人信息; (10)行业统计信息; (11)自有技术设备; (12)信用承诺信息; (13)其他基本信息。 2.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信息; (3)相关证书信息; (4)业绩信息; (5)履历信息; (6)信用承诺信息; (7)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 2.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 3.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 5.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6.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7.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8.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9.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HNPR—2018—16047 湘建监督〔2018〕1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7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人不得对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上浮或下调。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 (三)暂列金额; (四)暂估价; (五)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 (六)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五条 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危险性较大、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比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以及材料、设备中选取,并采用单独列表方式公布其最高投标限价。 重点评审单价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一般为20项,且其对应的合价之和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30%;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为15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评审标准的具体取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92%以下,其中含有装配式建筑的,为92%以上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以上87%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92%以下。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HNPR—2018—14006 湘建监督〔2018〕24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我厅于2013年9月17日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83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文件部分内容修订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12月25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本文件施行期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72号)文件同时施行,由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任一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情况,以及承诺其他监理员的数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 监理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按法律法规履行投标义务。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参考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8%之间取值。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HNPR—2018—14003 湘建监督〔2018〕23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等4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曾剑  电话:0731—88950169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