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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HNPR—2018—14004 湘建监督〔2018〕23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 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我厅于2013年9月17日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3〕282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文件部分内容修订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12月25日前已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本文件施行期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同时施行,由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任一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九条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九)其他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