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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202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9〕9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渝建〔2018〕6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统一部署,开展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品质提升行动),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现将我市开展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品质提升行动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项目开展品质提升行动投入的费用,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入工程造价。 三、在建项目采用对原有围挡提档整治或围挡拆旧建新等措施的,根据品质提升行动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四、新开工项目执行品质提升行动标准图集的,在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基础上,按《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见附件)计算。 五、未执行品质提升行动标准图集,采用设计单位设计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和大门,根据定制方案按实计算。 附件: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 标准图集名称 围挡(元/m2) 大门(元/项) 砖砌围挡 装配式围挡 装配移动式围挡 蜂窝铝板围挡 仿声屏障围挡 砖砌大门及附属设施 装配式大门及附属设施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标准图集——施工围挡及大门(一)(图集统一编号为DJBT50-117,图集号为渝18J10) 58 95 60 — — 35000 2800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标准图集——施工围挡及大门(二) — — — 210 175 — —

01-19 202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8〕2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35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18年1月5日       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全面承接、补充细化、协调统一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流程进行细化规范。本细则未作明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能源项目实施地点在远郊区县(包括万盛经开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并进入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市级能源项目,属于工程类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 (二)无隐蔽工程的; (三)具有通用技术和通用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正式发布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五份);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一份);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限光盘)(一式五份)。其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发布最高限价或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修改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招标补遗发布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于开标当日持《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依法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应当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及人数,以及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 第九条  开标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程;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主持人公布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展示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 (六)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随机开标、唱标,记录投标报价等相关信息; (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证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九)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资料送入评标区。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书面提出。开标异议涉及评标内容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人员等,不得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核实评标委员会身份并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需询标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表格、评标报告等资料,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评标结束后封存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起投诉。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中标结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国家和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其他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           

01-19 202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文备〔2019〕109 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发改法〔2018〕164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经清理,我委决定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 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渝发改法〔2009〕560号) 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发改农〔2011〕1788号) 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 5.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功能型批发配送综合物流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贸〔2013〕244号) 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14〕366号)

01-19 2021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优化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信用办发〔2020〕1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优化信用服务模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支持复工复产。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39号)》精神,在“信用重庆”网站开通“职工疫情信用承诺”和“企业复工承诺”专栏。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创新应用信用承诺,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开展疫情排查、建立疫情信息档案的,在信用主体承诺信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与市发展改革委对接,将相关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管理与服务。 二、信用支持稳岗就业。按照《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在“信用重庆”网站开通“企业稳岗承诺”系统,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企业做好疫情期间不随意裁员的信用承诺,并作为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 三、信用支持企业融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精神,开发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向金融机构提供公共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易贷”产品,提升信用贷款比例,助力各类金融资源加快投向优质诚信中小微企业。 四、信用支持社会治理。在“信用重庆”网站开通“疫情失信曝光台”,及时归集和公开《关于依法严惩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渝检通〔2020〕1号)》所列举的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相关部门认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公共服务、信用惠民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 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年2月20日

01-19 2021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公管〔2020〕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