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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021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建函〔2018〕1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西咸新区所辖管理区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西咸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通过对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备案、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备案等环节审核,严格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建立招标代理企业库,严格代理机构管理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陕建发〔2018〕67号),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招投标代理企业库真实准确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平台进行更新。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代理企业在一体化诚信平台进行录入不良行为并全省通报。 四、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活动,强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信息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包括计算机辅助评标、开标电子化清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信息化监督等。采用计算机清标系统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IP地址、CPU、MAC机器编码等是否相同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全面实行电子化清标工作,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加快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人员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诚信信息平台中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强化失信不良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工程招投标发包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 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对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完成后,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其他专业,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 七、强化个人执业信誉,提升市场执业行为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能力及业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八、完善开评标制度,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时应从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发布平台数据库中查询投标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审查投标人资审文件,投标评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家,1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2家;对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九、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维护市场公正公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将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信息,公布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两场联动 中标人应将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送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调离中标单位、责令停职或者开除公职、取消或暂停职业资格的、以及招标人认为不称职等不可抗力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需要更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与“现场”有机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中标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十一、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房屋市政工程标后专家评估制,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对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评估,提出评价建议,报送监管部门。强化专家职业道德管理,保守项目招标信息机密,严禁评标专家利用微信、QQ、短信等互联网手段将信息泄露,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规范地方法规制定,严格依法监管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依法监管,按照“放管服”原则,修订清理一些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明显有矛盾冲突的地方法规制度。加快对地方法规梳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使招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平、高效,为我省建筑业发展优化提升良好营商环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7日

01-04 2021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19〕10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的创新和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1日

01-04 2021

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7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118号)精神,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17日

01-04 2021

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9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更好的落实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民服务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降低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发展,在人员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管理目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我省自发文之日起在陕西推行住建领域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获取 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资质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在此之日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资质证书。 1.批准件。陕西省建设企业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事项获批准后,可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日,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和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2.使用件。陕西省建设企业申请获得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后,选择“生成使用件”事项,填写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后,申请人可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应当准确、规范填写使用件用途,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二)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资质证书信息: 1.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 2.登录手机APP “陕西住建电子证书-证书查询”; 3.关注“陕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APP“陕西住建电子证书”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设行业企业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01号)精神,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应当认可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资质证书。 (五)样式 查询和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采用 OFD 文件格式,安装使用“数科OFD阅读器”阅读软件,可查看电子资质证书的数字签名。证书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管 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资质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厅将对现有的资质证书数据进行统一梳理,对已过有效期的纸质资质证书,将不再生成电子证书信息,需办理相关业务后,方可取得电子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系统登录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预留的信息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需完成变更业务后,方可获取电子资质证书。 (三)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资质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电子资质证书。 在使用电子资质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综合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29-87396261 附件:电子资质证书获取操作方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11日

01-04 2021

关于印发《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建发〔2019〕12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现将《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2019年12月20日

01-04 20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间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二、我厅将对有效期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系统自动延期,企业无需再重复申报延期业务,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打印获取电子证书。 三、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负责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承接我厅委托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14个四类功能区等单位,对所负责管理的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有效期,参照省厅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10日

01-04 2021

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20〕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办条件 (一)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施工企业持有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初次申报需提交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上述申报材料企业可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新申请业务-办事指南,参考模板编制。 (三)申办程序 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新申请业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厅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省厅行政审批公告,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日常监管。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未核查的以下9项内容,将其纳入对企业、建筑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提供劳动合同)。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7.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8.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持有石油化工、矿山工程类资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监管,强化对企业人员配备数量、类别和劳动关系等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因资质升级、增项和承揽工程等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承建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足额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三、细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一)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 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附件2: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目录),考评结果合格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唯一条件。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整改期满后,企业向原考评主体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结果继续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 (二)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 1.持有交通、水利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持有交通、水利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延续业务,按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厅受理后分别推送至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审核,以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审核意见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依据。 2.其它企业 对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仅持有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报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按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县、区住建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市级汇总后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同步报省厅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发送至企业,企业依据审核结果按信息提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按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进行申办,以考评结果或延期审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依据。 (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注销新办的方式规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延期审核。建筑施工企业除因破产、倒闭、撤销原因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申办的,从申办之日起限期9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按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进行申办,以考评结果或延期审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依据。 (五)取消建筑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2: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6日

01-04 2021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建发〔2020〕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负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依法组织编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解释、澄清、答疑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招投标环节。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无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备案。对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估算额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实行告知性承诺制备案。 三、节约招标成本,压缩招标时间。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满足项目立项招标必备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依据审核通过的规划初步方案或审核意见等材料办理项目施工发包手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完成资格审查的,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得少于15日历天。 四、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工程项目资格预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加快工程相配套的设计、工程总承包(EPC)、货物等类型电子开评标系统建设运行工作,着力消除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优化评标专家自动抽取系统功能,完善工程项目在线投标、开标、评标系统,推进异地远程评标工作,实行全流程系统不见面开评标。 五、加快招标信息采集,加强数据互通互享。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数据互通互用功能,加快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采集和企业、人员、信用等信息的推送与应用,实现交易、监管数据交互共享。在招投标时,凡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信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纸质证书原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所有信息以网上查询核实结果为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统计功能,强化建筑市场招投标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投标数据统计分析,打击围标串标。 六、优化资审制度,完善评标办法。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时,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可查询其基本信息。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将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相应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 七、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减少招投标层级环节。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项目核准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后,建设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依法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等事项,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工程总承包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八、加快推行投标担保,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投标保证金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形式提交,加快推行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探索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加强招投标营商环境整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建立对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对中标人投标承诺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检查。对招投标市场活动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考评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行为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予以惩戒。 十、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机制,通过网民反映、媒体舆情、群众举报、线索移交等渠道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回复意见;已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恶意投诉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