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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20〕50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要求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0〕6号)关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支持有关要求,优化采购预算管理,提升采购执行效率,有序恢复全省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一)积极支持项目提前采购。对当年或者以后年度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提前采购预算后,提前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申请后,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提前采购预算。 (二)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预算。对跨年度履行、采购资金分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年度资金支付需求安排采购预算,采购前由主管预算单位申请下达项目采购预算指标后,一次性整体实施采购。 采购活动完成后,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结余由财政部门及时收回,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领域的支出。 (三)落实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各级各部门要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力争实现本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优化采购执行管理,提升采购执行效率 (一)精简采购业务办理流程。财政部门要重点清理、取消在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和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审批审核事项。收到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申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网上审核;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公告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等工作事项,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优化采购人内部决策程序。采购人在严格落实内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单位内控决策审批流程,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内部运转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间。 (三)鼓励采购人联合采购。对部门(单位)采购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单位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组织归集作为一个项目委托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执行过程中涉及需求论证、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论证及公示,可由主管预算单位或牵头单位组织集中论证、公示;对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核等事项可统一申报,财政部门实行一揽子审批。 (四)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要结合项目采购需求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方式,避免采购方式选择“一刀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需求满足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对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灵活选择发布公告、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五)强化采购过程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采购文件的质量管控,规范评审现场管理,有效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时,按照规定情形可以从合格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按顺序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强化监督指导,提升采购预算绩效 (一)统筹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政府采购监管与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政策业务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支持有关要求。 (二)落实采购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所属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预算执行规范、高效。 (三)强化跟踪问效和监督执法。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纳入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采购绩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加强采购合同签订、组织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对影响预算执行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方便供应商提前掌握政府采购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强化社会监督。现将省级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除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2020年6月1日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预算金额;     (三)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数量;     (五)项目拟实施采购月份;     (六)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等。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公开方式及渠道 省级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下简称“采购计划”)时,同步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导出采购意向公开文本(见附件),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分网)的“采购意向”栏,公开发布。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后,即可申请实施采购。     四、试点工作要求。 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对稳定经济发展、防范抑制腐败、提升采购绩效具有重要意义,省级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在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厅反映。     附件:xx单位    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参考文本)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附件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7]29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宜宾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银行保函等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相关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7年5月8日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8〕23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新办、延续、升级、变更、更换、补证等相关业务。我厅不再受理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川备案业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相关信息录入登记。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活动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根据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对投标单位作出资质等级限制。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7〕706号)规定,建立、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的计取和评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6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中规费的计取必须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费用计算”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规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属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规定中“未按相关规定”计取规费的情形。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报价评审组经评审判定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否决其投标。 三、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时,除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有的辅助评审内容外,报价评审组应按下列情形对规费计取进行评审。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计取标准》)规定计取规费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给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规费,或者招标文件对规费计取未作具体明确要求的,报价评审组均应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金额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详附件1~附件4)。 1、规费金额评审 对投标报价中规费明细项目(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逐项复核,其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下同)×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2、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 对按本款第1项规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应对其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给定的规费金额填报时,报价评审组应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进行评审。 四、报价评审组在对投标报价规费金额和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属于不按规定计取规费。 (一)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定额人工费×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情形。 1、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2、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3、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4、被判定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否决其投标。 5、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费基础计取规费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价评审组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开发企业依本通知规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相关功能的开发。 六、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附件:1.2.4.1 规费金额计算分析记录表 2.2.4.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分析记录表 3.3.3.1 规费金额计算评审表 4.3.3.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6日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附件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建行规〔2019〕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股权结构,发挥股权激励机制。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化资源整合互补,为改制改革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与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在省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给予民营建筑企业指导服务,同等评审认定。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向公路、铁路、水利、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双修”、装配式建筑等高附加值或新兴领域拓展,提高高端项目的竞争能力。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钢结构、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单位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具备职业技能的建筑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有限合伙制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组成战略产业联盟,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实现“抱团发展”。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名录,精准制定扶持政策,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指导帮扶。每个市(州)要着力培育1~3家民营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和带头作用。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强企”评选,提高建筑业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支持创建精品工程。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强化企业质量自律意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调动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积极性。开展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申报优质工程咨询服务培训,加大对民营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可行性评估、策划和指导帮助。支持推荐民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申报奖项满足标准要求的给予全部认定。 二、减轻企业负担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简易计税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就易发生争议的计税方式条款形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面强行确定重复、违法的计税方式,确保建筑业纳税人各项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积极协调建立与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方式,推进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支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降低检测费收取标准。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和返还。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函形式或现金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金缴纳方式载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不得拒绝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在法定投诉时效期满无投诉的情形下,依法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鼓励建设单位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在接到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减免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七)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计价依据与结算争议调解,当事人对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咨询回复有异议的,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请复核。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调价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加强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应对。做好清理政府部门、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监督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公平公正执业,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严格工程结算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结算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法规规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监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无法达成民事调解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就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通过法定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后,依法定时限办理法定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当事人一方恶意拖延导致不能按时竣工结算,影响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九)改进施工现场“锁证”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改变单一锁证、押证等静态监管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行为。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信息系统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不再“锁定”。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由负责建设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更变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其他人员变更由施工企业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自行输入变更。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系统对管理人员自动“解锁”;对项目已完工,或者建设单位长期停工,非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原因不能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提出“解锁”报告,出具真实情况承诺书,负责“锁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解除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锁定”状态。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对招标人存在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按时返还投标保证金、拒收保函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 (十一)建立统一建筑市场。全面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民营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投标或承揽业务,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不得以产值、纳税等为由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不得以区域或行业为由指(限)定工程检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垄断工程建设服务。支持民营建筑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依法实施“建营一体化”,不得违规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十二)推进随机监管和信用监管。修改完善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和重点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用同一诚信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排斥民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任意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经营的建筑企业实行自我承诺免于检查,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建立主动整改、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改机制,对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效果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向实施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十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开展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阻扰施工、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买强卖、强揽渣土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法治氛围。严格规范社团涉企收费,不得随意制定强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利用政府委托事项擅自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表彰和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十四)加快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方式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减少和压缩审批时间。加快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实现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无差异化”办理,逐步实现“最多跑一次”。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探索实行电子证书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改革方案,及时做好简化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相关工作。 (十五)支持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提升。推动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大型民营建筑企业,具备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支持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现有所属培训机构或共同成立的培训学校申请职业培训资质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技能人才职业资格。 (十六)改进执业资格管理。改革建造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方式,由考前报名资格审查改为考试后资格后审,全面推行建造师注册电子化审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改进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减少重复培训,不同专业之间同等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实行学时互认,全面实行互联网方式教育培训。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十七)支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加强与我省对外承揽工程与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大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交流,建立省域建筑业合作机制,为企业牵线搭桥、消除市场壁垒。在省外组织企业推荐活动,引导企业参与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适时召开银企对接会,帮助民营建筑企业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融资需求。 (十八)引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建设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与央企、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合作,通过“靠大联强”“借船出海”等各种途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与我省对外投资的国外产能合作、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 (十九)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对民营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省内办理完财税事宜后,按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对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广泛、充分倾听民营建筑企业意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优化服务,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本通知涉及“放管服”相关改革措施适用于包括民营建筑企业在内的所有建筑企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6日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9〕16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加大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彻底整治行业乱点乱象,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省扫黑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扫黑办〔2019〕1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四川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9〕532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 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要点》(〔2019〕63号)要求,决定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启动试运行(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已于2016年5月1日启动试运行),启动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有方式开展。 二、运行范围 自启动之日起,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即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包括通过系统编制招标文件、上传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以及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等。 三、系统运行步骤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流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新建招标项目信息、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制作招标文件、网上场地预约、发布招标公告及上传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进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开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系统的《操作指南》。 (二)投标人操作流程 投标人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提出问题及获取澄清或修改文件、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及获取答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加密的投标文件并通过系统在线提交。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系统的《操作指南》。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试运行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解决。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对市场反应和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优化和调整,促进系统成熟运行。 (三)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在通过系统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可自愿选择在开标现场(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光盘形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一份,但投标文件电子版与光盘版出现不一致时以电子版为准。 (四)电子辅助评标不能满足项目特殊性需求或评标系统故障时,方可采用线下评标措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