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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021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采)发〔2020〕205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提高质疑投诉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 2.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推进时间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 质疑投诉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疑投诉工作,提高质疑投诉效率,深化“放管服”,实现“让数据多跑路,采购当事人少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电子化质疑投诉,是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公。 第三条  系统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开发维护,全区财政系统共用。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是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各采购当事人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原则上统一在系统中进行。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采取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不得拒收。 第二章  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期。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从供应商投标至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磋商等各程序环节(不包括单一来源公示异议程序)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七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第八条  供应商质疑时需登录系统,确认供应商基本信息,在政府采购项目库中选择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善质疑项目信息、填写质疑事项内容(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质疑请求,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等。未在系统注册的供应商需首先在系统申请注册后,再按照上述流程提出质疑。 第九条  对自行采购及零星采购项目提起的质疑,质疑供应商需自行维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及采购文件获取日期等。 第十条  质疑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相关证据材料、质疑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等。证明材料上传时需质疑供应商加盖公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签字、签章(自然人)。 第十一条  相关证据材料的取得要合法合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胁、引诱、欺骗、盗窃、贿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系统根据质疑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函,供应商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上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被质疑人信息将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动发送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质疑供应商应当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接收,在系统点击质疑“退回”,并说明理由;对质疑事项与被质疑项目无关联、质疑供应商为非潜在供应商或未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但质疑供应商多次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等质疑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但可在质疑答复时选择“其他”,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时应登录系统,选择被质疑项目,依次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列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系统。 第十六条  系统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回复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回复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自动发送至质疑供应商,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质疑回复函需发送至其他相关供应商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相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需在系统进行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上传,经采购人在系统中确认后发送。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必须由采购人在系统中自行答复。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在确认发送质疑回复函时,在系统选择是否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并以附件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盖章)上传系统,系统自动发送至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以附件形式上传的文件落款日期与系统确认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系统确认发送日期为准。 第三章  电子化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一条  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投诉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诉供应商在系统选择已质疑的采购项目,完善基本信息,填写投诉事项内容(包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投诉请求等,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时,若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权限、期限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需重新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系统根据投诉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投诉书,供应商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投诉书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书上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自动将投诉书、证据材料及质疑事项相关内容发送至相关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补正”,并上传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投诉供应商根据一次性补正通知书要求在系统及时上传全部补正材料,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上传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上传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投诉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超出管辖范围”,并上传告知书。 (四)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系统中选择“受理”,并上传投诉受理通知书。 系统将自动将一次性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书、受理通知书等发送至投诉供应商,投诉供应商在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后可正常接收。

03-10 2021

关于在区本级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 质疑投诉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提高质疑投诉效率,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开发上线了“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根据工作安排,决定自2020年6月20日在自治区本级全面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6月20日起,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同步开通线上(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和线下路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需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按照《工作规程》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和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文档,质疑投诉的计算日期以线上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为准。 二、各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受理回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处理投诉时均需登录“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进行操作,质疑投诉供应商需登录“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接收质疑回复或投诉处理结果,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不再以纸质件送达。 三、各预算单位及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过程中,需在明显位置标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线上和线下渠道,明确要求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时需同时提交线上和线下质疑投诉材料。 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开展质疑投诉工作的文书需按照《工作规程》模板样式起草。 五、对“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操作过程中的问题,请咨询宁夏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951-5069347、4008889973,对《工作规程》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请咨询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0951-5013296。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 规程(试行) 2.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用户手册(供 应商用户) 3. 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用户使用手 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用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的通知.doc附件2.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用户手册(供应商用户).docx附件3.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用户手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用户).docx

03-10 2021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告

按照财政部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我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于2019年9月18日下发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通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剔除最近三年内接受过检查的代理机构,全区统筹分解,共随机选取了84家代理机构列入检查范围,按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人构成等因素,每家随机抽取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涉及监狱管理局、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26家区级部门及5个市15个县的业务。 本次共检查政府采购项目332个,共查出问题1199个,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开评标、中标、政策落实等环节。按照问题的责任主体划分,分别为:代理机构责任问题、采购人责任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评审专家责任问题及地方管理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属于代理机构责任问题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大部分代理机构都存在未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条款或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2.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一是逾期退还保证金。二是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2%。三是保证金没有以规定形式交纳。四是未按规定公布保证金退还时间。 3.采购文件评审方法不合规。一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二是将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项目的价格列为评审因素。三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非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未列为评审因素。 4.开标唱标或评审记录不完整。一是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评标组长推荐记录等资料。二是原始评标记录不全,个别打分表存在评委未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情况。三是录音录像材料缺失。 5.评审过程违规。一是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由评标小组审核。二是评标客观分汇总有误。三是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公证、监督人员)。 6.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一是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合法(4人)。二是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未回避。 7.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一是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如中标公告未公布中标服务费收费金额及收费标准、未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二是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三是未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四是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信息公告,如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距开标时间不足15日。五是未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8.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一是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首次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符合规定。二是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 9.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如部分代理机构档案资料中缺少评标纪律、采购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废标资料等内容。 (二)属于采购人责任问题 1.采购人参与评审不合规。一是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时无单位授权函。二是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三是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活动等。 2.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是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签订书面合同。二是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早于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 3.其他责任问题。一是进口论证专家构成不合规,如论证专家不足5人或为双数且无法律专业专家。二是履约保证金设置超过中标金额10%上限。三是中标人弃标后采购人顺延中标人未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 1.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一是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如在资格条件中限制企业性质、规模、限定注册资金、售后服务机构地域、经营范围等。二是采购文件指定品牌。三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如综合评分法设置最低下限、评审因素限制售后服务机构地域、企业所在地、特定行业业绩、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单位出具的踏勘证明等。 2.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一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二是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3.其他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缺少项目完成时间、代理期限、档案保存等内容。 (四)属于评审专家责任问题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主要表现在评审专家将固定分值打成区间分、无进口审批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评审标准随意加分等。 (五)属于地方管理问题 个别市县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如固原市要求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对本次监督检查中各责任主体出现的问题,我厅将进行通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应对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本次检查结果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处理处罚结果将在政府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布。 其他未接受本次检查的代理机构,应认真对照本次检查中所通报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避免类似问题出现。各代理机构应及时建立公司内控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规范采购程序,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水平。   附件: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   附件下载:  附件: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xls

03-10 2021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docx

03-09 2021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信用办〔2018〕15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公示和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475号,以下简称“475号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475号文”联合惩戒案例报送格式,于每月20日前通过U-KEY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本部门联合奖惩案例。 二、请五市按照“475号文”要求,将辖区联合奖惩案例通过“信用中国”城市信用账号报送,同时,通过市级信用平台共享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475号文”转发辖区县级政府,做好督报工作。 三、请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将归集的自治区各部门案例,通过“信用中国”城市信用账号报送至国家部委,同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宁夏)”网进行公示宣传。 四、自治区信用办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宁信用办〔2018〕13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至平台的案例情况进行考核。 联系人:吴桂明 5059920 nxcredit@163.com 吴志宏 5043224 ningxyb@163.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03-09 2021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宁信用办〔2018〕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pdf】

03-09 202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2018〕2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18年16号令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现将该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各地不得再另行调整。对于我区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招标人自愿需要招标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项目进场交易,考虑到招标项目的成本和经济性,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