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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1

关于广泛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宁夏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厅对2013年3月26日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3〕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383205149@qq.com,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下午下班前。 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10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 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提供的收款账号信息支付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范围 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项目论证、验收等活动的,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领取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领取劳务报酬。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劳务时间计算方法 评审专家劳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的就餐、休息时间为非标时间,应予扣除。 四、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每人300元。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专家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03-10 2021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的通知   宁财(库)发 ﹝2019﹞ 240 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宁财(预)发〔2019〕194号)要求,各部门预算单位可以提前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划转到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时按采购合同约定预留的履约保证金。 二、操作流程 (一)预算指标项目类别为“政府采购”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流程。 各部门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在宁夏财政专网登陆“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发起支付申请,同时申请支付履约保证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账户付款并将履约保证金划转到各部门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 (二)预算指标项目类别为“项目”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流程。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单笔支付金额选择支付方式。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登陆“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发起授权支付,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同时将履约保证金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转入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中,资金用途必须注明“履约保证金”,同时将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提供给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作为取消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的依据。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相关规定发起直接支付申请。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及时梳理以前年度结余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已完成验收但尚未到达质保期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预算单位可申请提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待质保期满后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对于仅支付预付款并未竣工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项目验收后申请向供应商付款的同时申请将履约保证金划转至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上述项目类别自主选择。 (二)各部门预算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达到质量要求且未出现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将到期的履约保证金足额支付给供应商,因提前或延迟支付履约保证金引发的经济纠纷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三)财政直接划转到各部门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私设“小金库”。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履约保证金,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主动上缴国库。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03-10 2021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采)发〔2019〕654号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公平竞争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禁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二)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二、降低交易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松绑减负 (五)取消招标文件收费。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全部使用电子文档下载方式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必须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告。各代理机构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 (六)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创造便利条件,实现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各代理机构代理的不进场采购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对各代理机构仍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一经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七)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八)鼓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九)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尽快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示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对于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三、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流程。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开标现场网络查询服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四、规范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二)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十四)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向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扩展,为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更多渠道。进一步升级改造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实行信息公开模板化,优化信息查询搜索功能,丰富网页内容栏目,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和透明度,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五、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五)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为依托,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理,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要以预算管理流程优化为切入点,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协同性,优化简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实现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系统的实时对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环节的效率。 (十六)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推进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业务数据互联互通,统一信息公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电子化模板,将监管规则及法律禁止行为嵌入业务流程,强化电子化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功能,实现技术防腐。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打造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十七)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丰富网上商城商品品目,引入电商竞争模式,公开征集电商参与网上商城公平竞争,建立商品价格比对监测功能,保证网上商城商品优质优价。探索建立网上商城扶贫馆,展示我区8个国家级贫困县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公司信息,组织采购人通过全国统一“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全面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扶贫政策,助力消费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 六、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十八)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将线下质疑投诉转为线上运行,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十九)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二十一)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及公示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在线受理及管理制度等,通过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与信息化平台建设的配合,将政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监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预警信息及时同步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业务系统,形成政府采购领域综合监管的良好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03-10 2021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入围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 入围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厅决定取消定点印刷、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采购项目入围招标。取消入围招标后,各单位印刷项目应按照政府办公厅每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加油及保险项目由各单位按照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再进行政府采购。以下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60号) 2.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充宁夏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加气站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689号) 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82号) 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829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03-10 2021

38号文实施,资格库怎么办?

38号文实施,资格库怎么办? (亚利聊政采224)   为了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38号文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两个月过去了。不少地方对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做了迅速清理整顿。但也有不少单位仍然感觉很迷茫,不断在易采通提问。近期,亚利在三个省区与同行做政府采购业务交流时,被问及最多的问题仍然是,各种资格库该何去何从。 有个同行说,“38号文要求清理资格库、名录库,我们有个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还不到期。如果取消这个库,评审项目随时都会报来,随时招标选择供应商根本来不及。怎么才能保证评估业务需要,又符合法律要求呢?”     有个自然资源局的同行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他们单位土地估价服务,每年都有500万元左右的采购量,不属于小额零星采购。土地估价一般来的都比较急,每次都去招标选择供应商,是不能满足快速挂牌拍卖需要的。不让搞供应商入库,不知道该咋办了。 那么,38号文实施后,原来已有的各种供应商库到底该怎么办呢?以后还能不能建各种供应商库呢?近日,亚利做了许多功课,也与业内人士进行了多次深入交流、探讨,理出了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针对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应按如下原则进行清理和规范:      对于已有供应商库,要看招标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资格库、名录库既没有服务标准,也没有定价原则,这样笼统的资格库一定要清理掉,不能再留再用。而服务标准、定价原则这两个要素有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库,还是可以暂时存在的,但要重新规定二次选择供应商的规则:是竞价选择?是竞谈选择?还是采用轮序的办法呢?这是要明确规定的。      如果一段时间里同类采购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一起来做,应该怎么办呢?是实行联合体投标?还是通过分包采购来实现?这个也要事先明确下来。      首先,无采购数量、无价格、无服务标准的“三无”资格库,肯定是不能再设了。一种类别的多个项目一次招标,多家供应商一起中标,这种通过招标选择多家供应商的方式是存在问题的。按照现行的采购法规,招标只能有单一的供应商中标,没有招入围、招多家的制度。因为入围入库的供应商没有得到确定的商业机会,却增加了采购人随意选择供应商寻租的风险。      确实需要多家供应商入围实施的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对服务方案、技术方案、定价原则要明确规定。定价原则,可以是单一价格,可以是一个计算的费率,必须要有定价的办法。采购项目要落实到具体供应商头上,是根据行政区域分配商业机会呢?还是根据业务类型来分配机会?这个要明确下来,然后跟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这样,供应商得到的是一个确定的合同订单。      也就是说,以后再招需要多家供应商一起做的项目,给供应商的机会必须是确定的。不仅要有服务标准、定价原则,而且供应商做哪些项目要与具体的报价和服务标准相对应。比如说,一个审计项目,审计的要求类型很多,一家供应商没办法完全承担。这类项目可以通过分包采购确定几家供应商。除具备服务标准、定价原则两个条件之外,每个入围供应商具体承接哪些项目可以按区域或业务类型,把项目分配给具体的供应商,然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总之,合同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供应商头上。      如果采购项目复杂,包含的标的物有两种或者以上类型,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或者把不同类的标的物分开搞分包采购。我举个例子,一个档案馆招密集架和消毒柜的项目。预算金额3000多万元,密集架占主要部分,消毒柜占8%左右。这两类产品分属两类企业生产,密集架企业没有消毒柜认证,一般不做消毒柜。消毒柜企业一般不做密集架。要么允许联合体投标,要么施行分包采购,密集架的供货分给密集架企业,消毒柜的供货分给消毒柜企业。采购法律法规赋予了采购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但我认为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该采用联合体投标还是要选择的。不然,对供应商构成了限制,采购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采购实际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别大的项目,比如批量服装,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供货,最好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如果一次招标多家入围,问题很多。什么问题呢?供应商的报价不一样,提供的标准不一样,同样的标的可能报价差异很大,这对采购人是不利的。为什么工程项目联合体投标很多?因为一个大项目,一家供应商肯定完成不了,需要多家一起来做,同类资质承担相同工作的供应商,按较低一方的资质等级来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概括一下我表达的意思。对采取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项目,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对于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资格库,可暂按原约定执行,但需明确二次选择供应商的规则;二是,对于入围过程中仅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资格库,应坚决予以清理。      今后不能再搞笼统的供应商资格库了。一般性的采购项目,不能以入围方式做资格限定,也不能采取多家入围后采购单位随意分配业务的方式。对于采购数量和时间不确定的采购项目,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通过竞争选择单一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第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项目,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项目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头上。第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实行和接受联合体投标,由多家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完成采购项目。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比如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养老、培训项目,一家供应商难以承担确需多家供应商的,可以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接受服务的居民等对象“用脚投票”,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由政府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据实或凭单结算。这样做既可以促进供应商改进服务,也可以提升服务接受方的满意度。有业内专家认为,这是目前唯一可以采取多家入围的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