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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02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时间 (一)对承租市及区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减免政策范围的,在免收有效合同期内2020年2、3月份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住房保障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非国有物业参照上述政策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三)用好用足国家面向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追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展期、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 (四)完善推广“银税互动”工作机制,将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充分发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放信用、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类别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续贷,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制造业协同复产达产 (六)建立企业直通车网络服务平台,主动开展政策推送、信息发布、在线咨询,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困难,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全覆盖,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以及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和引导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款融资服务平台”和“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融资对接平台在线确认账款,支持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八)鼓励市及区属国有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场景应用,按程序积极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方面与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配套协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支持商贸服务行业复工营业 (九)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因地制宜,有序采取“店铺外摆”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加快推动直播电商在专业批发市场的应用,为直播电商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融合发展搭建交流平台,助推专业批发市场复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市政府部门主办的线下展会率先线上开展,引导专业展会主办机构将线下品牌展会项目开通线上展览;制定2020年广州市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推荐目录,对企业参加目录内的线上展会,按其实际发生的线上参展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2个线上展会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各展会主办部门)。 (十二)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按规定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十三)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除统一享受省财政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外,在现有技术改造支持资金中对其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一定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加工贸易市场主体,取同期全省和广州市加工贸易进口增速二者之间的高值为基准目标增速,并按此设定企业加工贸易进口基准目标值,对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超出其基准目标值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十四)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按规定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中小微型外贸企业首次获得的银行贷款,如该笔贷款此前未享受国家、省、市级贴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十五)降低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成本,疫情期间保险费率、资信收费下降不低于30%,加大小微企业覆盖面;推动我市单一窗口尽快上线小微企业在线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实现企业投保、保单生效、保费确认全线上操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引导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合作,融合直播带货模式,搭建内销展示交流平台,线上线下同步展示销售广州优质出口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推动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政策加快落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六、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在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不低于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支付 50%的预付款,并鼓励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进一步推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采购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免抵押线上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 (十九)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二十)加快清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 府采购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府采购市场诚信环境,根据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14号)和其他相关备忘录、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建立市级联合奖惩专项制度的函》(穗信用办函〔2019〕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和《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建立市级联合惩戒专项制度的函》(穗信用办函〔2019〕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就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1)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统称“失信责任主体”)。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财政局通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广州)和“广州市财政局网站”向本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财政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 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 2.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3. 配合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 失信责任主体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 依法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2. 依法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相关单位) 3.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4. 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 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6.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有关单位) 7.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 协助“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有关单位) 9. 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其他具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能的部门) 10. 供外汇监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有关单位) 11.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市国资委) 12.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13. 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15. 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时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16.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17. 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18.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9. 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20.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事项的参考。(实施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22. 在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纳税信用管理中,依法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23. 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4. 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四、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单位协商解决。本备忘录印发实施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中质量保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提高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采购人也不得通过其他名义收取企业押金作为约束质量的手段。 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和修缮工程,其质量保证金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约束供应商行为,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积极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应按相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07-02 202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八条 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比例较大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十条执行;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且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在市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 第十七条 评审预受理咨询程序: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穗财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实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合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在法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正合理裁量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综合裁量原则。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下列法律适用规则给予处罚裁量: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定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全面分析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次数等,根据《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对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轻微、一般、严重违法情节中所列的违法情形,适用较重的处罚标准;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先予以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不得直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应当依法予以并处,不得单处。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 经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授意、指使、强令、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财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 妨碍财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穗财采[2019]226号

穗财采〔2019〕226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构建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禁止政府采购领域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三)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取消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二)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进一步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现电子开标、电子评审。进一步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积极推进我市集中采购订单融资,促进承担集中采购项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逐步扩大覆盖面、精简手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一)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的部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诉处理流程和投诉书范本等信息和材料,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二)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效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从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环节提高质效,精简办案时限。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区财政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07-02 202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建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作为《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文件,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投标人参加批量招标项目投标时,应当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且项目经理任职项目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批量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分别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选招标: (一)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经常发生的设备、材料和服务。 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条件。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提倡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大标段招标。下列情形宜实行大标段招标,工程现场或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采用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二)单个施工总承包标段中的同类专业工程,包括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 第十一条 交通、水务、工务以及大型国有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建立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优质企业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及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优质企业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在招标择优环节,招标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名录内企业,但不得将列入优质企业名录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公路交通优质工程一等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定标前向招标人申请折价评审: (一)获奖之日起3年内; (二)投标项目与获奖项目属于同类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三)投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高于获奖项目中标价的120%; (四)获奖单位未因折价评审而中标的。 前款所称折价评审,是指获奖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其投标报价净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3%作为其评审报价,参与定标环节中的商务评估,获得投标报价的比较优势。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同一获奖项目申请折价评审且中标的项目仅限1个。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通过招标投标节约的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的资金作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推动建设科技创新的措施费用。 具体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07-02 2021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招标文件模板》添设投标关键信息提醒的通知

各供应商: 为减少供应商投标时文件格式问题导致的失误,中心对目前使用的《招标文件模板》(以下简称“《模板》”)进行了修订,添设投标关键信息提醒,具体如下: 一、修订版《模板》“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增加投标文件的“温馨提示”内容,请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时重点关注,减少失误。 二、《模板》所列示的投标文件格式中,以下内容属于常见失误部分: 1.《投标函》中的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的投标人名称、日期; 3.《项目报价表》大写金额;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名称、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5.《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代理人名称、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三、修订版《模板》自2020年6月1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修订版《招标文件模板》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5月29日 相关文件 附件:招标文件模板.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