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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021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委),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住建行业“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机关建设,打造“四最”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努力实现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一次采集、全省通用”,推动有关行政事项“只跑一次,最终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推行电子证书,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实名制信息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间安排及登记人员范围 (一)登记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8日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前,需先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实名制登记是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完成的工作,开始阶段参加登记人员较多,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办理业务前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办理业务的企业和人员,可不必在近期集中登记。 (二)登记人员范围 1、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从业人员: (1)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 (2)相关从业人员包括: ①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 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类岗位证书(或考核证书)的人员:安全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技能鉴定技工人员、现有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人员等; ③在本省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④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办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需提供的有关人员。 2、在我省承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时需提供的相关项目人员。   二、登记信息主要内容及流程 (一)个人身份信息登记 由本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实名制信息采集点(我厅已免费为各市、县发放了一批采集设备,各地实名制信息采集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通过实名制一体机登记个人身份证以及人像信息,人证比对通过后即采集入库。 (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 从业人员完成个人身份信息登记以后,需补充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完成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具体办法如下: 方法1:使用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完善。个人登陆http://zjy.jxjst.gov.cn,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选择“个人服务平台”登录,在登陆窗口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的后6位),登陆成功后,按要求完善手机认证、个人证件照、学历信息、工作履历等个人信息,并确认提交。 方法2:使用微信小程序进行个人信息完善。使用微信搜索“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或扫描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访问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小程序。微信登录并授权后,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微信账号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绑定。绑定成功后,可按要求补充完善个人证件照等信息。 具体系统操作说明可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的帮助中心查找个人服务平台的操作说明文件详细了解。 (三)聘用关系登记 个人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登记完成后,企业和从业人员经双向确认进行聘用关系登记。企业访问“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原“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输入聘用人员个人身份证号,填写合同聘用期,并发起聘用关系登记请求;聘用人员本人登录“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小程序”(人脸识别),确认聘用关系无误后,完成聘用关系登记。 个人同时只能与一家企业登记唯一聘用关系,企业及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登记真实聘用关系。此次登记的聘用关系将与我厅“四库一平台”数据库关联,自动匹配注册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及其他现有证书人员信息,如聘用关系与证书登记企业信息不一致,将影响个人证书使用及企业业务的办理。 聘用关系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解约或续约的,须及时登录“江西住建云”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旨在强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和行业服务,事关深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机关建设,事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切实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周密组织所辖建设工程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二)统筹组织。实名制信息登记涉及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类别多,内容多、任务重,各地要加强调度,做好服务,统筹安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时间表,切实指导所辖各类企业和相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登记,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乱。 (三)加强监管。此次登记过程中,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本人持证件原件办理,聘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登记,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要确保所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各地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监管,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厅相关部门联系: 厅人教处:向恭水 0791-86219053 厅建筑监管处:胡娟 0791-86225759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余海浪 0791-86222981 厅行政审批处:赖玮 0791-86223771 纪煌达0791-86215289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胡泊 0791-88366285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舒培、邓红、刘鹏 电话:0791-88319060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陈跃华 0791-86270722 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刘洋 0791-86250069 省建设信息中心:罗烈、王云柯、江菲 电话:0791-86382587 技术支持单位(安徽德拓信息科技公司):张道威、黄圣洛 电话:15270951399、1997007233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实名制信息采集点地址、联系方式表[1].doc

02-01 2021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遏制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遏制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遏制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通过开展“放管服”改革、实施电子化招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市场得到有效规范。但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投标人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尤其投标人实施的串标围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的正常秩序,还滋生腐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管、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严格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   (二)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项目招标公告必须按规定公开发布,在不同媒体同时发布公告时,其内容必须一致,确保所有投标人可以公平、准确、便捷获取项目招标信息。  (三)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建造师对应的工程规模,不得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不得增加与招标无关的条件。  (四)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示范文本,项目无特殊情况,应采用资格后审评标。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以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制度。为明确项目经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我省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通知》(赣建招〔2013〕8号),要求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贯彻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备案时,凡未执行该规定的,不予备案。   (六)加强评标委员会对围标串标行为即时审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等情况,且投标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协助或者隐瞒围标、串标行为。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因围串标引起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试点。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在南昌市、宜春市、抚州市试点远程异地评标。试点结束后将总结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远程异地评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健全完善市场诚信体系 (一)加强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动态跟踪检查,重点核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重点排查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对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大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各地查实企业有围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住建云平台”报送查处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应用到招标投标领域,实行违法惩戒制度,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大违规、违法成本。 四、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围串标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方式,发挥各方监督作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串通投标案件查处。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督促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实施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的,经查实,依法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围标、串标企业,一经查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期限等处罚;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年内不予审批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有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的,暂停其入赣信息登记,列入黑名单,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围标串标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地域限制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围标串标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或地域限制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是否接受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加强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涉黑涉恶问题治理,重点组织建筑市场恶意围标、串标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线索或涉及“保护伞”或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及时报送或移交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3日

02-01 2021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把关服务职责,提高企业资质申报质量,服务企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职责 (一)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申报初审服务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职责,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的指导服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认真审查,及时将审核发现的具体问题采取书面形式一次性详细反馈申报企业,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进行补充完善,待申报材料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考核要求后方可上报。 (二)进一步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出台的“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熟悉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熟练操作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管理系统,切实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做好资质标准和资质申报相关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及时回复企业相关咨询问题。对资质标准或申报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及时解答有关问题。下一步,将在我厅网站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专栏,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认真核查申报业绩的有效性 (一)关于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业绩核查。对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各地要认真核查企业申报业绩是否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真核对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是否一致。对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不一致的,应视为无效业绩。凡是企业申报业绩中含无效业绩的,各地要严格把关,不得上报,我厅按规定不予审查认定。 (二)关于申请其他我厅审批资质(不含公路、水利和通信方面资质)的业绩核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有关规定,规范业绩核查程序,申报企业不得参与和介入核查过程;规范业绩核查表填报,完整填写工程项目信息,技术指标全面准确;落实核查责任,报送我厅的业绩核查表,须经企业所在地资质初审上报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建立定期通报和惩戒等监管机制 (一)坚持诚信申报。建筑业企业要如实申报、规范申报、按程序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严禁虚假申报,不得违规申报。要推行申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时,要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对不诚信申报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和企业承诺约定进行处理。 (二)严肃通报惩戒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厅对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严肃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通过弄虚作假已取得资质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记不良记录,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定期通报不认真初审把关服务的主管部门。我厅将定期对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企业资质情况及审批通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不认真履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把关服务职责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初审部门负责人。 四、着力优化审批服务环境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地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始终把服务融入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各地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对审查符合考核要求的申报企业,要及时上报,不得压着不报;对审查暂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服务,为建筑业企业发展,特别是为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造优良的审批服务环境。   (二)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去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和我厅出台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特别是2018年7月我厅出台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赣建法〔2018〕24号),今后我厅还将陆续推出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的“放管服”相关改革举措,各地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三)严厉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非法中介。2018年,我厅对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部署,将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打着“包办、包过”的幌子,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非法中介,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打击的涉黑涉恶6大领域13类问题之一。各地在审批服务工作中,要重点对这类问题的涉黑涉恶情况开展线索摸排,发现行政审批领域涉黑涉恶线索,请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部门,并同时报送我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5日

02-01 2021

关于启用“住建云”平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业务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住建领域行政事项信息化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住建云”平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业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特种人员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月28日起,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以及证书延期复核、注销等业务,均在“住建云”特种人员管理系统中办理。业务网址:http://zjy.jxjst.gov.cn。 二、凡在“住建云”平台中申办特种人员相关业务,均应先按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赣建办文〔2019〕9号)要求,完成个人实名制信息采集;申办具体业务,请按《“住建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系统操作使用说明》操作。 三、启用2019版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书样式详见附件1),原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待其换发新证书后,原证书停止使用。 四、企业和个人应如实提交申办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规定,认真核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并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和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五、各地应明确住建云系统特种作业人员业务账号管理人员,于3月29日17:00前将《住建云系统特种作业人员业务账号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安质监局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报送至指定邮箱azjjbgs@jxjst.gov.cn。 咨询方式及联系电话: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胡泊,联系电话:(0791)88515036、88513389。 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道威,联系电话:19970072337。   附件:1、2019版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2、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办事指南  3、住建云系统特种作业人员业务账号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关于启用“住建云”平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业务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附件2、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办事指南.docx                 附件3、住建云系统特种作业人员业务账号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docx

02-01 2021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 自2017年1月起,我厅下放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将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市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减少了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但部分地方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审批完成时进入审批系统一次性完成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打证等环节的操作;有的虽按权限配置了多把密钥,但各审批环节的实际操作均由同一工作人员完成;有的把内部审批流程变成企业的办事环节,从受理至打证的各个审批环节均由企业办事人员自行办理,且超出承诺的审批时限。 为深入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权限配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批系统中的市县审批权限,均根据各地审批人员的权限需求及配置申请予以配置,既可以一个审批环节配置1把密钥,也可以多个审批环节配置1把密钥。各地要尽快对本部门审批全过程的有关审批人员权限及密钥配置进行重新梳理,如需对原有密钥调整权限配置,请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密钥权限配置需求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5月22日前报我厅。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内部审批流程,细化、明确内部各个审查环节的审查时限,确保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得在审批系统一次性完成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打证等环节的操作,使审批流于形式。各地审批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申报事项,由各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自行负责审批的,要严格遵守承诺时限,限时办结;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各地要及时完成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应将审核意见一次性详细反馈申报企业。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各地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服务融入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企业提出的咨询问题,要详细解答,不得敷衍推诿;对企业的申请事项,要及时审核、主动流转,不得无故拖延,不得增加审批流程,不得把部门内部的审批流程变成企业的办事环节。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处  徐文  0791-86226092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密钥权限配置需求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7日 附  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密钥权限配置需求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经办科室 姓名 权限需求 注:1.权限需求包括: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打证; 2.每把密钥的权限需求既可以填写一个审批环节,如:受理;也可以填写多个审批环节,如:受理、审查。

02-01 2021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 自2017年1月起,我厅下放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将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市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减少了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但部分地方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审批完成时进入审批系统一次性完成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打证等环节的操作;有的虽按权限配置了多把密钥,但各审批环节的实际操作均由同一工作人员完成;有的把内部审批流程变成企业的办事环节,从受理至打证的各个审批环节均由企业办事人员自行办理,且超出承诺的审批时限。 为深入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权限配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批系统中的市县审批权限,均根据各地审批人员的权限需求及配置申请予以配置,既可以一个审批环节配置1把密钥,也可以多个审批环节配置1把密钥。各地要尽快对本部门审批全过程的有关审批人员权限及密钥配置进行重新梳理,如需对原有密钥调整权限配置,请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密钥权限配置需求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5月22日前报我厅。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内部审批流程,细化、明确内部各个审查环节的审查时限,确保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得在审批系统一次性完成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打证等环节的操作,使审批流于形式。各地审批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申报事项,由各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自行负责审批的,要严格遵守承诺时限,限时办结;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各地要及时完成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应将审核意见一次性详细反馈申报企业。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各地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服务融入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企业提出的咨询问题,要详细解答,不得敷衍推诿;对企业的申请事项,要及时审核、主动流转,不得无故拖延,不得增加审批流程,不得把部门内部的审批流程变成企业的办事环节。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处  徐文  0791-86226092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密钥权限配置需求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7日 附  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密钥权限配置需求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经办科室 姓名 权限需求 注:1.权限需求包括: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打证; 2.每把密钥的权限需求既可以填写一个审批环节,如:受理;也可以填写多个审批环节,如:受理、审查。

02-01 2021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的通知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现将《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实际,认真抓好治理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1日 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 为巩固全省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进一步强化住建行业长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整治恶意围标串标 1、鼓励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在对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必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招标人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 2、全面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使招投标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3、全面实施资格后审。我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制度。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严防串通投标。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不得组织集中现场踏勘和集中线下答疑,防止泄露投标人信息。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确保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根据招标代理市场新形势,强化对招投标行为监管,对明显低于成本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查处,对围串标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二、整治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 6、推行实名制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我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服务信息平台,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7、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处理力度,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 8、健全信用体系。研究制定《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转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予以信用惩戒。 三、整治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9、严厉处罚和打击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的、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的、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打击。 10、全面落实项目承接查验制度。防止开发遗留问题给后续物业管理带来矛盾纠纷,推行承接查验的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共同签字确认。对查验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建设单位逐项整改落实。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的,住建(房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 11、加快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业主报修、投诉、回访制度,公开监督投诉电话,配置专人监督落实业主投诉情况,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平台。 四、整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乱象 12、严厉惩戒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约谈骗提、骗贷职工,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资金,在业务系统中记载其违规使用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3-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13、严厉惩戒违规中介机构。对协助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目的的有关违规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缴存单位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终止其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五、整治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 14、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全省各级城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过错追究等,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15、加强与公检法配合联动。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地域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探索建立城管、公安、法院、检察院四位一体处置暴力手段阻碍城管执法的机制。 六、整治强买强卖、强揽指定建材业务 16、建立健全建材进场验收制度。落实建材进场验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及核验制度。施工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对每批次进场建材组织验收,监理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对每批次进场建材进行核验。在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核验。 17、将整治强买强卖、强揽指定建材业务纳入验收排查内容。严禁违规采购建筑材料,加强进场材料排查:是否存在擅自采购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重要设备、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发包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存在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推销建筑材料以及采用非法手段强行推销、垄断建筑材料的行为。 18、将对强买强卖、强揽指定建材业务纳入日常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各类检查,开展对强买强卖、强揽指定建材业务行为的排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七、整治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 19、严格对象认定。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认定标准、程序等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精准核定对象的贫困身份及住房安全情况,严把对象资格审批关。 20、着力深挖整治。加强对“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为重点的案例线索排查梳理、串并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实行台账管理,整改一起、销号一起,限时办结。对重点案件进行专项调度、持续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21、强化群众监督。落实乡村两级对象审批结果公示要 求,公布市、县两级农村危房改造专线电话,及时收集处理社会群众反映的问题,着力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八、整治行政审批“黑中介” 22、加快完善行业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和企业工程业绩数据库,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报审批系统对接,精简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23、加快行政审批便民化。加快建设个人职业注册、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电子化申报审批系统,推行电子证照,着力实现“一次不跑”。 24、严格落实惩戒机制。严格落实赣建审批〔2019〕18号文件相关规定,对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严肃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通过弄虚作假已取得资质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记不良记录,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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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厅编制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 5、财经信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和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等。 6、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7、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联系电话: 0791-86262826 传真号码: 0791-86229054 联系邮箱:bgs@zjt.jiangxi.gov.cn 邮政编码: 330046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纪委投诉。 监督电话:0791-86263553 传真:0791-86229054  通信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邮政编码: 330046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姓   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传 真电子信箱法人或其它组织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 真申请时间年   月   日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   寄□ 电子邮件□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