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琼建管〔2018〕18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内诚信评价等次均为优良等次,且近一年内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可申请相应的资质(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附件)。 二、申请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规定要求进行资质申报。 (二)对可直接申请增项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相关指标以及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完成的业绩。 (三)对可放宽条件申请增项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考核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相关指标。 (四)对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经现场考核其具备生产能力且至少具有一个项目的构件生产业绩(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合同、构件出厂合格证及主体施工验收通过等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至少在一个以上装配式项目担任过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其他事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打击力度,及时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我省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 附件:《可申请相对应的专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照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可申请相对应的专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照表.doc】
琼建定函〔2018〕106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投资和造价控制,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工程造价监管改革,激活企业发展动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格资质管理。进一步简化资质申报材料,凡是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面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不见面审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的能动性,加强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琼诚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升级标准定额站现有《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合同备案系统》、《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备案系统》、《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登记系统》、《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系统》监督管理系统。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延伸信用信息应用范围,拓宽信用评价覆盖面。对入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动态采集,定期公布信用异常名录,实施企业经营和个人执业情况预警,实现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建立检举、举报奖励制度,对成果文件低劣的执业册造价师和咨询企业进行公示通报,对长期无咨询业务的僵尸企业实行清理和退出市场机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对年报不真实,虚报瞒报业绩的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低价入围的造价咨询企业的国有投资成果文件进行重点监管,对恶意压价扰乱市场行为,一并纳入诚信评价管理。 (三)优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托专业优势,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业务。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以制度创新的形式,试点项目合伙制或公司合伙制,激发市场潜能。 (四)打造工程造价咨询领军品牌企业。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宏观上优化重组、微观上业务细分、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形成既能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需求,又能提供精细化造价服务的合理布局。省造价协会要开展造价咨询企业年度业绩排序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确定工程造价机制 (一)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加快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完善我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鼓励具备技术力量的中央国有企业参与编制定额任务,发挥企业优势。改进定额编制管理模式,对定额项目实现动态增补、修订和清理。 (二)强化重点领域造价指标编制和监管。围绕政府投资工程开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依据编制指标,为政府投资提供服务。 (三)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以市场人工费为导向,在合理的定额人工消耗水平基础上,运用单价法或系数法定期测算调整人工费用。建设标准定额站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建立人工单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定期发布人工单价信息。 (四)增强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发承包双方应以建材市场价格为导向,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约定主要建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做好主要建材价格的鉴证认定工作。 (五)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的,应公平分担主要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三、明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费用,加强建设项目工期管理 (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费用。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等有关费用计取的规定,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制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杜绝随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提高造价纠纷调解效率 (一)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宣传落实工程造价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投诉调解机制和案件分析论证专家库,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明确造价管理机构在行政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造价纠纷调解能力建设。培育、选拔优秀注册造价师和造价专业人员,建立工程造价专家库,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鼓励他们兼职从事有偿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行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的内容和要求,在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要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司法鉴定和仲裁行为,要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鉴定规范、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 (四)遵循国家标准,提高司法鉴定效率。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鉴定人),除执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要应在其专业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承诺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或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依据进行工作。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 五、加大力度查处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维护好建筑市场秩序,省造价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有下列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1)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的;(2)与相关单位串供,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价、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3)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4)被投诉或被举报未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和现行计价政策、依据进行计价的行为;(5)故意拖延时间,恶意扣减工程量等问题,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计价计量行为的;(6)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存在清单编制漏项、重项等,编制说明及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取费基数标准或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明显错误,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上情况,经查属实的一律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或列入黑名单。 六、优化工程造价服务,开展造价信息监测 (一)着力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围绕国有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提升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应结合工程造价全过程,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投标、价款结算等各阶段中提供造价信息和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保障国有资金的投资收益。 (二)应用大数据手段提供造价信息服务。以国家造价信息监测平台为支撑,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鼓劢造价咨询企业上传完整的成果文件,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形成分类造价指数指标并实时发布,起到服务社会、辅助政府决策的作用。 (三)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建立计价软件评审市场准入机制,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要定期开展计价软件的内容和质量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和监管力度,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研究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全过程造价咨询中的应用。 七、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壮大造价专业人员队伍 (一)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符合工程造价专业特点的继续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创新继续教育模式和方法,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为工程造价人才成长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选拔和培育优秀造价领军人才。发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核心作用,引导企业构建知识管理体系。省造价协会应组织造价专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表彰一批视野开阔、专业精湛,在造价咨询领域有影响力的造价专业领军人才。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建管函〔2018〕116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遗留的应退保证金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我厅牵头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要求2016年年底前完成应退保证金的返还工作。2017年、2018年我厅又先后协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开展了应退保证金返还的清理跟踪工作,近期,审计部门向我厅反馈了部分市县仍存在部分保证金未返还的问题。为确保保证金彻底返还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再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遗留的应退保证金的返还情况进行清查统计,形成台账。遗留的应退保证金是指截至2018年9月30日应退尚未返还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查统计台账必须全面、准确,不得出现瞒报、漏报或上报数据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否则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二、保证金收取部门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返还所有遗留的应退保证金。收取单位要采取电话、邮件、信函、公告等多举措多方式联系通知保证金缴纳单位,尽快办理返还。在清退过程中,针对原始资料缺失或资料不齐全等情况,能通过银行对账单确认保证金缴纳金额的,应简化程序和材料,从简从速办理。 三、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返还的,保证金收取部门要制定相应处理措施,逐笔明确处理方案、返还计划。 四、缴纳单位收到返还通知后,应主动、及时办理保证金的返还手续。相关银行在办理返还时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的10月31日、2019年的1月5日前将遗留的应退保证金清查返还台账(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处 65371153(兼传真) 6532802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截至2018年9月30日遗留的应退未返还保证金清查返还台账.xls】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强力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我厅起草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厅招标办,同时请发电子邮箱564241405@qq.com。 附件: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9日 联系人:叶睿晟 联系电话:6533509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强力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深化招标投标活动“放管服”改革,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取消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及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满足招标条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鼓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及时、准确填报专职人员信息、代表性业绩以及其他基本信息。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招标代理要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严格清出制度,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四、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工作质量追踪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动态考核体系,提高评标专家的责任意识,遏制评标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质量。加强评标专家上岗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提高评标专家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取消投标报名、集中答疑等面对面环节,取消组织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若需现场踏勘可自行前往。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疑问及答复,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发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的等级标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严厉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工商、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合查处机制,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严格核查中标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将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联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全面受控。对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恶意压价竞争等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反映。强化投标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3年内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对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七、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QSF-2019-370007 琼建管〔2019〕9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外〔2019〕1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海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在自贸试验区落地生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取消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二、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的,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环节落实改革创新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创新取得实质性成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393675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QSF-2019-370012 琼建管〔2019〕15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构建诚实守信建筑市场,我厅决定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打造建筑工程建设审批“高速公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试行期一年。施工许可部门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通过批后核查,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加快实现“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改革目标。 二、试行范围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内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施工许可条件。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以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 以下情形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诚信等级为D级、列入黑名单的。 三、具体措施 (一)优化施工许可条件 1.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且不超过五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文件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2.对前置条件已经审核过的条件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划指标等在施工许可阶段不得再重复核验。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1)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 (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 4.对自然人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住宅楼,施工许可部门可对许可条件进行简化。 5.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且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可在批后核查时提供给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验。施工许可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将申请表分送给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许可申请表中作出质量监督登记意见,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施工许可部门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将质量监督手续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时,不再出具质量监督登记意见,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视同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市县按上述程序调整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应报我厅审批办备案。 6.人防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各市县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可结合实际优化内部办理流程。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 1.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许可部门不得擅自增设目录清单之外的前置条件,不得“搭车”、“捆绑”施工许可条件。 2.提交申请。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公共平台”)施工许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和上传资料,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打印生成施工许可申请表(附件2)。 3.现场办理。申请人在施工许可系统提交申请后,到施工许可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四份),以及满足施工条件的资料。施工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并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决定,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办结施工许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许可证交付申请人。 申请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施工许可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承诺申请施工许可。 4.信息公开。施工许可部门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批后核查。施工许可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施工许可部门通过施工许可系统启动批后核查,登记核查结果。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规范发包行为,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附属人防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之外的企业,从发包源头明确各主体责任。落实建设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杜绝因资金不到位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建筑工程项目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拒绝。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所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和工期延误,不得对施工单位进行惩处和索赔。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施工许可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3个月内,对实行承诺制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项目进行核查。施工许可部门核查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具体措施进行查验。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管理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装配式建筑,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要求实施。 经核查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施工许可部门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撤销施工许可证,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停工整改期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 2.施工许可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 3.被撤销施工许可,在停工整改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仍继续施工的,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 4.建设单位及其在琼母公司5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许可。 5.经查实建设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具体措施方面作出虚假承诺或弄虚作假的,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建设单位是由在琼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对母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增加失信成本。 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建设单位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施工许可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落实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措施。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办理施工许可,线上线下统一入口,数据真实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许可资料的查疑、审核。 (二)加大监督管理。施工许可部门要建立批后核查台账,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革执行效果。为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改革,相关监管单位或个人出现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免于追究、或酌情从轻、减轻相关责任。未经批后核查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确需问责相关监管单位或个人的,应免于追究、或酌情从轻、减轻其相关责任。 本通知与《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琼建管〔2016〕231号)有不符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级施工许可部门应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393675,65328027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及申请表
琼建人〔2019〕17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洋浦工委组织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为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拓宽职业空间,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及公共事业等级划分 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家组量化评审表(中级初级)2019年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