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琼建管函〔2019〕48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18〕182号)的规定,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或放宽条件申请增项所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单独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 二、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依照琼建管〔2018〕182号文直接申请或放宽条件申请增项所取得的所有专业承包资质,应与该总承包资质一并承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琼建管函〔2019〕50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等相关要求,决定在我省建筑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人员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九、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奖评优、日常监管、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建法〔2019〕26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法规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经清理,我厅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琼建设〔2007〕108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2 琼建管〔2008〕80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3 琼建质监〔2009〕11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桥梁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琼建房函〔2009〕16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 琼建管〔2009〕3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6 琼建办函〔2010〕2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7 琼建城〔2014〕9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公共照明设施用电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 琼建招〔2014〕11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9 琼建管〔2014〕20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通知 10 琼建招〔2014〕21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通知 11 琼建招〔2014〕22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岗位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12 琼建定〔2015〕31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2009年2月海南省建设厅印发的《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了十年的试行,我厅对实施细则予以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暂时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条件的市县,一年内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县,或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一年内能自主开展相关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琼建人〔2019〕29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洋浦工委组织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为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拓宽职业空间,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6]8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琼人社发[2009]81号)文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1.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第285号令),为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现将我厅起草的《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我厅网站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月25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 65251730,电子邮箱:hainanggb@sina.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0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检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持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在已开展我省建筑业(省级审批权限部分类别)、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实行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覆盖。 二、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含首次、重新、增项、升级、延续)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房地产、检测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 省级权限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省级审批事项: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部分乙级及以下)、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二级)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海口、三亚、洋浦除外)。 2.省级审批权限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 市县权限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市县审批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含铁路方面专业,电子和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下)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海口、三亚、洋浦地区)。 2.市县审批权限部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洋浦)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审批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审批。 1.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审批权限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企业资质申请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的,各审批权限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行政许可决定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企业资质批后核查。 1.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由审批权限部门组织对申报资质(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批后核查。重点对申报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2.各审批权限部门自行组织批后核查。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除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对应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外的工程业绩,审批权限部门在组织业绩核查时可征询工程业绩对应的交通、水务、通信、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安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1.在批后核查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审批权限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权限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资质管理部门,由资质管理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二)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事中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业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在核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在核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审批权限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法人变更。 (五)各市县审批权限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审批权限内的告知承诺审批资质情况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本通知自3月10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3号)、《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19〕130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7):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申请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告知承诺审批模式)
琼建审批函〔2020〕2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疫情期间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同时保障审批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经研究,现将我厅在疫情期间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质证书延续条件 我省(含市县权限,下同)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等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以及有关人员注册资格的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办延续手续。疫情期间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性不受影响,企业和人员可正常实施经营、执业。 二、实行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我省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资质和施工图机构确认等事项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增补、遗失补办等,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社会保险、检测检验报告、人员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等)等因不可抗力暂时无法提交的材料实施容缺受理、先行审批,申请人对容缺受理材料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齐所有容缺材料。 三、加强事后监管 全省审批部门应与业务主管部门通力配合,采取加强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后续管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获得资质的,要100%开展事后倒查,促进我省住建行业讲公平、守信用的良性发展。 四、对本通知未涉及的审批事项按原有途径正常办理。 联系电话:65251730 附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模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