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切实让改革惠及企业发展,切实让企业办事更加便利,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鄂建办〔2018〕231号),现就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二级八同” 省住建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事项已于2014年7月下放所在市州,新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查也于今年9月1日委托下放所在市州,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仍在省厅办理。省市二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审改办的要求,梳理规范办理指南和审查细则,做到“八同”,即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件类型、受理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结果样本统一。通过“二级八同”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资料申报和审批流程标准化、客观化、规范化、透明化,为企业提供无差异、均等化审批服务。 二、切实落实申报资料和办理时间“两减半” 资料减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其“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身份信息查找,其他辅助资料和制度性资料可采取合并同类项及承诺制方式进行优化,实现资料减半。如企业申报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和企业简介3种资料合并,不再要求企业单独提供申报表和企业简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性资料采取承诺制方式优化,企业只需提供承诺书,不再提供公司制度书面文件。延续申请审批事项,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考核指标的回复函》(鄂建函〔2017〕226号),企业不需提供“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其他辅助资料和制度性资料依照新申请委托审查事项承诺制方式办理。 时间减半。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我们要压缩一半,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不包括公示时间和专家评审时间。公示时间原则上统一定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为1个工作日。推行审批工作周结制,一周一评,在规定时间内有一家评一家,不得以凑数积量为名延误评审时间。 三、“全程在线”“最多跑一次” 精简原件核验环节。推行“一网通办”、“全程在线”。企业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在“住建服务”栏选择“超级入口”APP在线办理,进行身份认证,然后扫描上传申报资料,通过网络推送到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及审核环节,通过信息共享端口进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核对,不再要求企业送申报资料到窗口或审批现场核验原件。企业最多拿证书时跑一次。 精简超规定受理环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批只设省市两个环节,延续申请审批和新申请审批的审查事项下放市州后,市州主管部门不得再将受理环节向下延伸,如有延伸的立即整顿规范,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推行在线评审,提倡工作人员评审。市州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专家评审室,评审室与其他办公室适当分离,评审工作与其他日常工作适当分离。评审室应配备专用电脑,供专家集中在线评审。提倡自当专家自行评审,主管部门可从机关内部或二级单位抽选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同志充任专家。 四、优化服务严格监管 优化审批服务。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跟踪审批信息。 加强审批监督。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建委要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督,对不再满足标准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应及时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经住建委领导签署意见后落实。 附件: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鄂建文〔2019〕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4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委)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80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清理、规范现有网站域名的通知》文件要求,湖北省住建厅发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查询网址变更为http://v.hbcic.net.cn/BdySearch.aspx,同时也可登录湖北省住建厅官网首页“我要查”栏目进行查询。证书原查询网址http://v.hbcic.gov.cn/BdySearch.aspx和查询二维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湖北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 2019年3月1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2〕60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凡我省辖区内有能力开展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专业院校、用人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培训单位均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二、注册有效期已满三年或本年度内将到期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及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三、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选修内容以网络学习为主。四、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通过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向省注册中心申报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及时打印学时证明并上报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五、各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要严格落实教学制度,按纲施教;加强教学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强化自律意识,确保培训质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9〕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决定自2019年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全省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可结合本行政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展,编制并发布本区域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并对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或相关合同约定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四)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对上传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并按时将台账提交建筑企业备案,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对总承包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总承包企业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八)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出入施工区域必须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二、全面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九)全省信息平台由省平台、市(州)平台、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各级信息平台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相关标准,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实时共享。省级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可通过“jzgr.hbcic.net.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频道中“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栏目链接访问平台。该平台与省级四库一平台直接对接,为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企业、项目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数据,保证基础数据来源一致性。 (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使用省级信息平台,也可自建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界面应充分考虑使用人员的实际情况,从方便监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使用,利于实名制系统推广应用角度进行设计,采用统一界面,减少用户的使用学习成本,增加建筑工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十一)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各参建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十二)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实名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包括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信息平台需要与外部系统对接时,应遵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规范,通过省级信息平台统一对外接口,确保信息安全。 (十三)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建筑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实名制信息提取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主体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训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平台。 (十四)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须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公开。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十五)各级信息平台在确保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支持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各平台软硬件供应商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改进实名制信息采集技术和实名制考勤方式,减少建筑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三、全面加强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十六)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认识,将其作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十七)各地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检查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方式进行处理。 (十八)各地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形式,对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切实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性,提高建筑工人依法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良好氛围。 (十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