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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财规〔2020〕4号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渝财金〔2020〕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推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参考使用。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附件1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附件2 PPP项目合作协议附件3 PPP项目承继协议附件4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附件5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附件6 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财规〔20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日常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请假的; 2.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 3.评审现场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 4.专业技能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 5.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6.评审专家收取劳务报酬时,不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信息登记; 7.综合评分为“差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缺席评审的; 2.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3.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随意废标; 4.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 5.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作出暗示或者诱导; 6.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在评审过程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 2.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 3.评审结束后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第六条  集中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加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集中考核计算方法:(100分-日常考核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评审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5分。 1.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3.积极协助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成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4.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七条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结果运用。 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的,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40分(不含)以上的,予以解聘。 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累计得分10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累计得分90(含)~100为“良好”等次,80(含)~90分为“一般”等次,60(含)~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集中考核于每年度1月份完成,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按自然年度循环计算,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商定并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代表登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填写评价结果,存在扣分情形的,应上传相关材料。 因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情形,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且需要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评审专家可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中查询本人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辩意见并上传书面证明文件,供财政部门复核。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真实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01-19 2021

渝文备〔2018〕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文备〔2018〕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 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7〕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城乡建设领域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第四条  在委公众信息网开设“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作为我委开展该项工作的社会公开平台。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五条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房地产开发等建筑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农村危房改造、美丽宜居村庄(农民新村)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 (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移交;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 (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禁限技术通告; (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频次等,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检查事项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实现100%覆盖。每年随机抽查市场主体的比例不得低于市场主体总数的3%,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提高比例。   第三章 执法检查名录库   第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根据人员岗位调整及执法资格期限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九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法证号码、岗位职务)和记录信息(抽取记录、行为记录)两个方面。 第十条 实行执法检查人员持证上岗,确保有效履行检查职责。执法检查人员的履职表现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四章 检查规则与检查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进行相应行政检查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不能一次完成的,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等相关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对正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等的管理对象,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对象,可不通过“双随机”方式立即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任务应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采用“摇号”等随机抽查方式,责任单位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须保证2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同时抽取后备人员。提倡联合检查,市、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各自抽派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统一开展检查执法,也可联合多个随机抽查事项并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从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如发现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经同意后由后备人员补位。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现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随机检查表,检查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和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的采集,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实现全程留痕。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各级行业公众信息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涉及的违法案件按照执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批评,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行政处罚的提出执法建议;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

01-19 202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的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二、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法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 2. 执行原计价定额一般计税法进项税额计算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月1日

01-19 202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渝建管〔2019〕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现将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我市范围内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依据《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渝人发﹝2005﹞111号)相关规定,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参加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参加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四、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相关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对二级临时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负责人更换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9月9日

01-19 202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9〕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规建局: 《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12日 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智慧住建”平台。 重庆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市物业管理协会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管理。 第五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维护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和日常维护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辖区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协助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实行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物业项目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 市外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产生的信用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采集、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严重失信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时交换共享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及物业项目信息等。 第九条  优良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监管政策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首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年度及前两年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因企业不主动申报信用信息,导致影响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和得分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材料的,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 第十三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后15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附件1、2、3、4)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可以主动采集和认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对信用主体录入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按信息的时效计算。 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更新,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更新造成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失实的,可依据基础信息分数标准扣分。 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记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记录之日起,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没有有效时限的,从记录之日起,计算周期为三年。不良信息中需要整改的,未完成整改前,计算时间顺延。 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不主动更新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变化情况,主动变更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均为12分,实行加分和扣分制。基础信息填报及时、完整、准确的,即可得基本分12分。 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记分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执行。 对于本办法附件未涵盖的其他信用信息,经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书面确认的,作为信用信息予以记载,但是不作记分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全部信用信息(包括补报信息)的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委每年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三年度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认定信息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物业服务企业前三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已注销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及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分为五级(AAA、AA、A、B、C)。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2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分值在15分(含)至2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01-19 2021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渝文备〔2018〕119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渝建〔2018〕5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精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我市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在以现金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单个项目”和“项目限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 全市保证金集中账户暂不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银行保函开立及提交 (一)银行保函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附件1)。 (二)银行保函的实际受益人为工程项目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保函由工程项目属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代为受益人。 (三)银行保函的额度应不低于按现行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核准后的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 (四)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计划完工日期延长半年后终止。银行保函到期工程不能完工的,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银行保函延期,延期至工程预计完工日期延长半年后终止。 (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上述(一)至(四)款规定开立银行保函,并按现行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提交至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三、银行保函动用及补缴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银行保函时,由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附件2),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须在接到“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受益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银行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银行保函被动用后,责任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缴工资保证金,补缴金额不低于银行保函被动用额度;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将列入“拖欠不良记录”。 四、银行保函注销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申请同意后,由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注销银行保函。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在收到“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附件3)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意见”(附件4)。 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在收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意见”及银行保函正本后,应及时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注销手续。 五、银行保函适用限制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一)被列入“拖欠不良记录”的; (二)因拖欠问题发生过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被动用后未及时补缴的; (四)银行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六、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 3.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 4.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