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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021

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1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支持企业稳岗稳就业,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加快发展,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到期需进行延续的,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范围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58号)精神,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各市(直管县)住建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14个“四类功能区”涉及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委托前由省厅行政许可的相关资质许可事项,均由承接单位负责做好相应企业资质的延续审批工作。 二、办理流程 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haanxi.gov.cn)登录,按现行相关资质标准,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对省级行政许可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资质延续的,按照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程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企业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 (二)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无资质挂靠、非法转包分包、围标串标、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超越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在政府网络平台曝光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陕承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无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 (五)若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愿意接受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省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延续工作,健全完善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三)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工作,深入了解掌握企业对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诉求,及时反馈合理化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8日

01-04 2021

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支持施工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达不到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报程序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乙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乙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乙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乙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乙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二)支持设计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不到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审批相同渠道申请。设计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关系见附件2:《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除上述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调整安全B证取证人员范围,对于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及取得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申请报考安全B证,确保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持证上岗、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三、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引领作用 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下列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1.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3000万以上(含)房屋建筑工程; 2.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工程; 3.1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沟通协调。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各方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保证当地工程总承包项目顺利实施。省住建厅将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对各设区市工程总承包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2.培育市场主体。大力支持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设计资质,积极引导设计、施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资质、人员优势互补,按照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体系需要,调整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培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建立激励机制。工程总承包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开展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组织建造优化所产生的效益给予相应奖励,并在资质晋级、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倾斜。 4.优化市场环境。各地要严格落实“四类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工程项目担保和信用担保,不得随意增加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擅自提高法定保证金收缴、担保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探索适应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批模式和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开工建设。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请自行在住建部官网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2.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29日

01-04 2021

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17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深化标本兼治,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治理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恶意竞标、违法转包分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消除招投标过程中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应招未招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虚假业绩、虚假人员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中标后借故种种不合理理由增加中标价格不签订合同。 (四)投标人以恐吓、骚扰、威胁等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威逼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活动,或开标现场胡搅蛮缠、恐吓工作人员和其它投标人,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发布招标公告或售卖文件,故意利用投标环节程序操作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七)评委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畸高畸低且无正当理由,影响评标评审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八)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九)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是对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对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自2020年7月开始,为期3个月,分4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2020年7月1日一7月13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整治内容,省市县联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0年7月14日一8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项目的摸底排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县(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立工作台账,进行调查摸底排查,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2020年8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 和填补监管漏洞,认真做好本辖区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梳理台账,排查项目,整改问题。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成督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查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2020年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炼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0年9月2日前报送省住建厅,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发现问题与整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或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目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项目排查,加强重点督查。各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台账,认真排查,重点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一般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对发现严重问题要认真查实依法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重点督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严肃处理,在省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 (三)深入稳步推进,强化监督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对整治工作不积极、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通过约谈、通报批评,促其履职尽责。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舆论宣传,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披露,广泛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同时,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全面推行 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结合各地实际,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分析和应用,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0年7月1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负责人、联络员登记表报送我厅建管办。 联系人及电话:王晓东 029-88661318 季宏升 029-63915835 邮箱:9195554930QQ.com 附件:专项整治工作联络登记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8日

01-04 2021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0﹞17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西安高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我厅将对上述企业资质,实行系统自动延期,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获取打印电子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以及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9日

01-04 202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牵头部门(交易办),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同意,现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01-04 202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19〕238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2019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5〕295号)等7件2014年以前超过适用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将《关于天然气液化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油气〔2014〕566号)等6件2014年以后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现将这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

01-04 2021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实施方案(陕发改法规【2019】11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