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财办采资[2017]110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方便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用,现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一律当日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 二、单一来源论证和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以及自行采购、分散采购、履约验收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不再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三、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时须携带加盖单位(公司)公章的陕西政府采购公告截图,同时需填写评审专家抽取表,抽取表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 四、采购人自行推荐以及提前抽取评审专家须事先书面征得我厅同意。 五、抽取评审专家遇到问题,请与我厅评审专家库联系。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4层,联系电话:85210630、85210962。 省财政厅评审专家库电话:68936341,68936411。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8日
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二、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依法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以及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三、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四、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 五、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出现上述情况的,采购活动组织单位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处理。 六、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论证、投诉、质疑复核、以及履约验收等活动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7]17号)同时废止。
陕财办采〔2018〕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 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存在的失信问题,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等,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11-77〔2018〕4) 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 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系统),有效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黑名单系统。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四)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五)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六)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七)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十八)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十九)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做出认定,确认是否纳入黑名单系统。 第六条 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纳入黑名单系统。 省财政厅应当自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纳入黑名单系统。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自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信用办报送黑名单信息。 第七条 报送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单位、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三)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 (四)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黑名单信息在黑名单系统的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供应商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系统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 (一)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请后,根据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经审查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在3日内做出同意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系统供应商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陕财办采〔2018〕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行为,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11-77〔2018〕10)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发 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成功登记,在陕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省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名录登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其分支机构。 第七条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陕西省的代理机构,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省分网或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名录登记,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拥有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代理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信息应登记在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内)。 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情况。 (五)评审场所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登记录入信息完整、无误并公布的代理机构方可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省财政厅应为其开通陕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 外省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在陕业务申请。申请通过后,省财政厅为其开通陕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操作权限。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名录注销以及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操作权限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在名录登记或变更资料过程中,对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代理机构,将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须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业务或者货物、工程、服务招标代理业务;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结合采购业务和专业领域特点,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专职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专职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获取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专职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上述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和移交、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根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开标、评审等采购工作。相关开标、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也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情形等,要求受托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不予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情况,应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层级,将保证金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及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全省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必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出借、出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挂靠在登记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主要包括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投诉,有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以及程序。对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结果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陕财办采〔2018〕2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11-75〔201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及设区市财政部门推荐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要求,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全省评审专家库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者由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等方式,充实完善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且经过上岗前在线培训;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工作单位所在区域的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作单位在西安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模块进行在线申报: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不超过三个评审专业。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部门)工作的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属地申请人信息进行初审,经省财政厅终审后,一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线申报更改上传,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及设区市财政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不予推荐不予选聘;已经选聘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3年内不再选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设区市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选聘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及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系统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综合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日历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本地评审专家无法满足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抽取属地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评审专家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他评审专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采购人及其预算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或被管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同一采购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同级财政部门举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 经研究,自即日起,省级单位停止执行2018-2019年度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结果,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办公设备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结果的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含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 二、省级单位采购上述品目的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实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直购、议价或竞价方式。采购完成后及时将采购合同在网站公示。采购金额 在20万元以下且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可直接在电子卖场发起采购任务进行采购。 三、本通知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0日
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保证金的退还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牌厂商类入驻供应商申请退出电子卖场 品牌厂商类供应商申请退出电子卖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退出申请(格式自拟)。退出申请需包含主要内容:退出原因、已完成采购项目及售后服务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作为供应商代表参与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函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按原征集文件要求,并写明授权范围。 (三)提交电子卖场已签订合同的售后服务承诺书,需承诺已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按合同要求继续做好售后服务(格式自拟)。 (四)《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退还保证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 二、入驻唯一授权代理商退出电子卖场 唯一授权代理商(指在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仅代理了一家品牌厂商生产的商品)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厂商与供应商签署该供应商已与其解除唯一代理授权的书面文件,并明确已入驻的商品是否退出电子卖场,各方的交易权责声明、并加盖双方的公章(格式自拟)。 (二)退出电子卖场申请资料(格式自拟),退出申请需包含主要内容:授权品牌厂商信息、退出原因、已完成采购项目及售后服务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作为供应商代表参与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函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按原征集文件要求,并写明授权范围。 (四)若已入驻的商品品目全部退出电子卖场,唯一授权代理商(或厂商)还需提交已签订合同售后服务承诺书。需承诺已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按合同要求继续做好售后服务(格式自拟)。 (五)若已入驻的商品品目不全部退出或不退出电子卖场,需原授权厂商重新缴纳入驻保证金,并递交入驻资料(详见附件二),并完善维护电子卖场平台信息。 (六)《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退还保证金申请审核表》(附件一)。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供应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审核,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交省财政厅采购处审定,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该供应商需补齐的申请资料; (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退出申请、产品下架和保证金退还等申请事项进行审定。 (四)电子卖场平台系统操作员按照审定结果进行处理。对于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厂商或唯一代理商,停止协议,上架商品全部下架;对申请由原厂商提交保证金的,核实其协议和上架商品情况,对个别需要下架的商品品目暂停其协议。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退还保证金申请审核表》审定内容收取、退还保证金。 四、递交申请资料的时间:本通知发出后,我中心每月第四周工作时间内集中办理业务。 五、递交申请资料地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王老师 陶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联系电话:029-88661353 电话:029-68936411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5月18日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
详见附件 25b804f9-eb16-4e60-ac17-2a8853d2d088 63a44407-8d44-4a32-a190-eb5c7712393b